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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00MB29655271/2024-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时间:2024-01-25
来源: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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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

必要性:榆林是陕西农业大市,域内农产品种类丰富,有米脂小米、横山羊肉等传统名优产品和山地苹果等新兴特色农产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不断涌现,有力地助推了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但同时,也存在区域公用品牌小、散、乱,创建、打造和管理保护不严谨、不同步、不规范等现象,严重影响全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可行性:榆林正在加快建设陕西现代农业先行区和全国知名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特别是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工作要求,围绕“一个产业主推一个品牌”的发展导向,出台全市性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使用办法,有助于推动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整合打造,有利于建立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全域推进的农产品品牌建设新格局,为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依据

1.《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榆发〔2023〕1号)

2.《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农发〔2023〕37号)

三、拟解决问题

规范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破解市域农业产业品牌打造,各县市区各自为政,市县不同步,申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快统一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树立榆林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新形象。

四、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榆发〔2023〕1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农发〔2023〕3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讨论稿)》。9月11日-18日,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无反馈修改意见。后经局党组会讨论研究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报审稿。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无反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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