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MB29655271/2025-00139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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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引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主体。中央、省上关于乡村产业振兴的各类文件中多次强调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必要性。由于我市龙头企业发展中还存在农产品深加工能力、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产业链条短、附加值低、利润空间小等问题。为补齐农业产业发展短板,构建龙头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等文件起草了《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二、主要内容
问:出台《若干政策》支持对象有哪些?
答:支持对象为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取得创建资格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在全国、省级和市级农业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等主体。
问:出台《若干政策》支持方式有哪些?
答:支持方式共有6个方面13项内容。一是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能力提升。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标准,符合要求的奖励资金在认定第一年和次年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壮大。1.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在认定第一年和次年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2.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在认定第一年和次年分两年(次)兑现,每年(次)兑付50%。三是支持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1.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四是支持农业产业链主企业发展。对于承担全市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链建设的市级及以上“链主”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五是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1.对于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资格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2.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3.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每年(次)兑现50%。六是支持农业创业创新。1.对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2.在全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3.在全市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问:政策如何落地,资金如何兑付?
答: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3:7,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5:5,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7: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定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问:支持对象如何监管?
答: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存在《若干政策》规定的4方面行为的,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共同组织实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主要名词解释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联结,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榆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榆政发〔2021〕4号)
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
国家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四、《若干政策》有效期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榆政办发〔2023〕35号)废止。
五、解读人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农垦指导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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