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MB29655271/2025-00096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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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912-6662689
电子邮箱:renshuxian0106@163.com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158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
附件:《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30日
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以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联合体在成员构成、利益联结、要素链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依照本规范相关程序认定为省级联合体,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市级联合体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强化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市级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组织管理规范。由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关联3家以上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协商解决。
2.合作机制健全。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合作配置方式,约定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建设等合作内容。明确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成员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3.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成员总收入增加,联合体成员比非联合体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5%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5%以上,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5%以上,实施种养绿色循环生产方式。
4.符合规模要求。市级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联合体销售收入应达到8000万元以上,牵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30%以上。
5.社会效益突出。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少于5人。带动高素质农民认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果蔬菌药小杂粮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水产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户以上),“两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递增。
6.关联农业企业在联合体主导产业上下游配套能力作用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纽带作用明显;家庭农场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符合当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联合体:
1.联合体内部成员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2.牵头龙头企业在龙头企业监测中出现异常或被取消资格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或成员有涉黑、涉恶等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牵头龙头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
(二)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主体报送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照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主体推荐给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核查,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等对核查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市级联合体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满7天无异议,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市级联合体可悬挂统一式样的标识牌,标识牌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发。
第八条 市级联合体及成员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级产业化联合体原则上作为省级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对市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市级联合体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管理。监测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取消称号,不再悬挂标识牌。联合体监测按照本规范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日。
附件:1.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方案
2.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1
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方案
联合体名称:
龙头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榆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表
联合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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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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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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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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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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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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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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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合作社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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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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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家庭农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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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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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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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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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牵头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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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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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龙头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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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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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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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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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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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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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合体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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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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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利益联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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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风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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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数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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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注册商标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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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品一标”认证 |
1、有机认证□是□否 2、绿色认证□是□否 3、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是□否 | ||||
是否制定技术规程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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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质量可追溯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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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生产规模(亩、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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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农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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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部成员农产品原料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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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增收(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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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级农业财政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方案(提纲)
一、联合体基本构成。联合体内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名称,联合体从事的主要业务,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内的职责分工,联合体及其成员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况。
二、联合体建设的必要性和优势。从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用数字和成效说明创建联合体的理由和优势。
三、联合体运作模式。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吸纳就业、土地流转、承包管理、超产奖励、风险保障金或入股分红等方式,与农户构建利益联结关系情况。
四、联合体经验做法和发展成效。联合体通过发展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意农业、循环经济、智慧农业以及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形成的亮点和成效。
附件2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资料清单
一、联合体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及章程。
二、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和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家庭农场证书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三、联合体固定办公场所外景、内景照片。联合体召开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牵头龙头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五、联合体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往来经济账务记录或凭证。
六、联合体技术研发推广机构及科研推广人员名单,带动认证高素质农民人员名单,“两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递增情况说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名单和户均收入证明等。
七、联合体成员法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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